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瓶车由富源县**街道**山方向往富源县**街道**村委会方向行驶,车上载有杨某乙、彭某某、角某某以及受害人陈某某等7人,18时5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源县**街道**村委会**山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富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为受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系夫妻关系,陈某某亲属对被告人杨某甲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其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晓阳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家中,电话号码135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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