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64********,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正三轮摩托车沿西澜线由剑川方向往下关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308+200米处时其所驾车撞到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抢救治疗出院后于2019年11月12日死亡。经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颅脑、胸部联合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病理特征。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电话:1357725****)。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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