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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吉0*****8号轮式拖拉机悬挂旋耕机,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辽县**乡**村*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东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杨某乙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武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吉林省*****县***镇*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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