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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柴油三轮车(车牌号鲁QGE285),沿省道23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蒙台路龙桃峪村路段时违规停车,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载尚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与该柴油三轮车追尾,造成李某某死亡、尚某某受伤,事发后杨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与被害方调解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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