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0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5时5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K****8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榆阳区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二中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倒地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马某某发生碰撞,致马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部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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