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8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鞋林线由北往南行驶至G235国道849KM+100M金华市金东区鞋塘鞋林线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甲驾驶的沿鞋林线由北往南直行准备通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张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当场死亡、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接警单详情、心电图检查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险单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