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路**巷**号内**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6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的轻型货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军营村路段,向后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将在其车后方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和某甲、和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和某甲死亡、和某乙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报告人杨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害人和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痕迹检验;
5.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出具的和永年、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和某甲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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