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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铜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因超速行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锡林郭勒盟公安机关吊销,被告人杨某某为能够继续驾驶汽车,通过办理伪造驾驶证的广告购买了一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人民币100元。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HZ****的红旗牌小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富河村路段,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伟

  检察官助理:李文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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