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经多次传唤不能到案接受讯问,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到案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7年4月8日初次领取准驾车型为B2照的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0月杨某某购置了一辆“豪沃”牌号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自己经营长途货运。因自己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照且已被注销,2019年8月份在广州通过办假证人员,用8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从新疆到云南进行货运,途径武威路段时被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在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