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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和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朋友居增益(已判决、在服刑)在西安市高新区注册西安完美威秀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贵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西安科技路西段支行办理两个对公账户。后杨某某将其办理的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手续在高新区都市之门附近以1000元及1000元的价格卖给居曾毅及其同伙。2020年9月16日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人居曾毅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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