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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71989********,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无业,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 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太原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银行等地,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将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微信名为“A虔诚”、“A大圣”(均未查获)的人,后收到微信名为“A大圣”的通过微信支付的12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忻州市**信息办**商贸有限公司及忻州市忻府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两套银行对公账户,卖给“A虔诚”,后收到“A虔诚”微信转账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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