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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际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利,受聘于刘某某,为刘某某贩卖工商营业执照提供资料,指导办理,期间帮助谭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共计办理10套工商营业执照等“六件套”及对公账号,领取薪酬8900余元人民币。另查明,杨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了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六件套”及对公账号出售给刘某某,共计获利36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在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栋**号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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