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5224232001********,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QQ”上看到有人发布办理营业执照可以挣钱的消息,随后使用QQ与一名男子(另处)联系,双方通过商量约定,杨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信息注册公司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等,然后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该男子。随后杨某某在该男子的陪同下,先后办理了五套公司营业执照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办理U盾等,后将上述资料交于该男子,2019年11月底,该男子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某支付购买费2500元人民币。后他人利用杨某某上述公司及对公帐号银行卡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众多被害人受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银行结算帐户及流水、企业信息材料、微信支付截图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9月2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两册
2、起诉书十三份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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