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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号,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村**栋**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结识了买卖营业执照的嫌疑男子“罗叔”(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人,双方商定由杨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并申办配套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罗叔”等人。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罗叔”的带领下,先后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申请注册了深圳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向银行申领了该三家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办理成功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全套资料卖予“罗叔”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20年9月4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村**号**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资料,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出具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及交易流水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蒋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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