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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6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和带领下,用其身份信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深圳市南山区**书店和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并在中信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立了相应的对公账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人杨某某即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卖给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元。

2020年5月14日1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国际水会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深圳市南山区**书店、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及对公账户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录像、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佩钦

检察官助理:陈玉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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