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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楼**村**号,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的4套公司手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对公账户、结算卡等)卖给宁某某(已判决),其中工商营业执照共计4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5.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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