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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他人的帮助下,以自己及妻子周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2家,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6家。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注册公司资料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银行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并将对公账户结算银行卡等资料连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印章等交给他人使用,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得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等费用。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并非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身份证办理公司设立,将办理好的公司营业执照等文件卖给他人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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