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将其身份证交给一名江西男子(另案处理),江西男子持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到丰某某泉秀工商所申领了丰某某纱*鞋服网店、丰某某挡*鞋服网店、丰某某*孤鞋服网店、丰某某*获鞋服网店、丰某某*或鞋服网店五份营业执照。同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银行办理配套的银行账户,后将上述五份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账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江西男子。
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申领的丰某某*获鞋服网店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同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公安部下发的涉“黑灰产”名单、银行开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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