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巷**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市场路边,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伊兰特牌黄蓝色“克隆”出租车1辆(车牌号为京B****4)及2013年营运证1张、服务监督卡1张(姓名陈某某)等证照,后用于自己日常营运获利。2017年7月3日21时许,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莲石东路辅路出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上述出租车及证照被起获并扣押。经认定,营运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信息单、主管单位的证明、杨某某指认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辨认被查地点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录像、搜查录像、指认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电话1380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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