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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无外省籍农机车审验、及上户上牌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邮寄方式接收夏某某收集的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农机车车主的相关证件资料及审验费用。被告人杨某某将接收的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外省籍农机车行驶证再次转交给上家刘某某(另案处理)盖上审验合格章及检验合格标志寄回给夏某某,整个过程不将车辆实际上线检测,不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测,收费标准也具有随意性,且不开具发票,仅仅对车辆行驶证副页加盖虚假审验合格印章、及自行制作的检验合格标志,以此完成虚假的外省籍农机车审验,杨某某以每台农机车每次200元(偶尔有100元)的标准向夏某某收取费用,并以20元或30元不等的标准转交给上家刘某某进行虚假审验,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在夏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获得30660元审验。除去支付给上家刘某某的费用外,个人从中获利约2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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