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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街**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临桂县**小区**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20年5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莫某某(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办理得一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给1000元,杨某某即来到钦州市住在钦北区中金名苑小区,被告人覃某某与杨某某联系后来到钦州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覃某某提供其身份证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莫某某办理了三个公司营业执照(其中有钦州市**商贸有限公司、钦北区符号广告店),杨某某、覃某某持营业执照到钦州市钦北区**街农业银行、钦州港区工商银行办理了三个银行对公账户及U盾,然后杨某某将三套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交给莫某某,莫某某支付300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2100元给覃某某,杨某某从中赚取900元。案发后,覃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的供述;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贩卖三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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