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龙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苗名甲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苗名*),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三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苗名嘎**),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2000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六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苗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乡***村七组。因收购来源不明摩托车,于2015年1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苗名或小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乡**村二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4日至2月4日、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与死者潘某某,证人王甲某、潘甲某、潘乙某、雷某某、张某某在黄平县**镇工业大道西端的**烧烤店吃夜市,龙某某喝得几杯啤酒后先行离开回家。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另案处理)、杨乙某(另案处理)、龙乙某(另案处理)、潘丙某(另案处理)、证人雷丙某、龙丙某、杨丙某、杨丁某同在该处的****烧烤店吃夜市。双方在夜市摊喝酒时,因王甲某认识雷丙某,就多次喊雷丙某去陪他们喝酒,并朝杨乙某等人比大拇指朝下的手势,杨乙某和刘某某去问王甲某是什么意思,王甲某回答没什么意思,并邀请刘某某、杨乙某喝酒。交谈中得知双方都认识一个叫王丁某的人,死者潘某某就邀请杨乙某等人坐下来一起喝酒。双方在喝酒过程中又发生争吵,杨某甲、潘某某和王甲某就从夜市摊拿得菜刀指着杨乙某等人,双方在拉扯中杨乙某的手被划伤,双方人员不欢而散。刘某某看见杨乙某的手被划伤后,问杨乙某要不要去打对方。随后刘某某在夜市摊附近殴打潘甲某。潘甲某被打后告诉潘某某,潘某某听后很生气即纠集杨某甲、潘甲某(另案处理)、潘乙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龙某某家喊龙某某一起去打架。随后潘某某、龙某某、潘甲某持钢管,杨某甲持柴刀一起前往夜市摊寻找杨乙某等人打架。杨乙某等人离开夜市摊走到黄平县**镇工业大道至文化广场三岔路口时,看见潘某某等人持钢管、柴刀向他们走来,杨乙某就对杨某等人说“打就打,谁怕谁,不管对面来多少人,我们都不要跑。”然后一起往**文化广场方向找作案工具。在寻找作案工具过程中,王某某提议“我们先去和对方讲好,讲不好对方的人动手了,我们就和对方的人打。”刘某某也提议“对方追我们来了,追上我们就打他们。”随后王某某在路上捡到并持方木块与刘某某、龙乙某朝对方走去。8月30日4时35分许,双方在**镇工业大道东段吴丁某家门口公路处碰面并发生互殴,龙某某持钢管、杨某甲持柴刀打伤刘某某和龙乙某,杨某持砖块砸潘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在地。王某某捡起潘某某的钢管追赶杨某甲到文化广场追不上后折回,杨某某、杨乙某、刘某某追打龙某某。双方停止互殴后,杨某某、杨乙某、刘某某、王某某路过倒地的潘某某身边时,杨某某持砖头砸潘某某的头部和胸部,杨乙某向潘某某身上吐口水。双方到**镇医院接受治疗后,雷某某、潘乙某找到杨乙某要求支付潘某某的医药费,被杨乙某持砖头打伤雷某某。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凌晨5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黄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乙某、刘某某、龙某某、证人龙乙某、潘甲某、雷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每人赔偿被害人潘某某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乙某、潘甲某、潘丙某、潘乙某、王甲某、雷丙某、龙丙某、杨丙某、杨丁某、雷某某、张某某、杨戊某、雷丁某、杨戊某、王丁某、吴戊某、潘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图示及照片;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血液、胃容物检验报告、法医学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专职委员:潘光芬

检察员:刘唐红

二O二O十八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龙某某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515;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559。

3.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