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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济南市天桥区**人,住济南市天桥区**路东**汽配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同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汽车在济南市南部山区**办事处**村村南将被害人徐某某饲养在“**儿童游乐场”内的一只棕色人工驯养繁殖的猕猴盗走。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猕猴价值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于2020年2月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6666****);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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