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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黎某某交通肇事包庇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号院**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G****9号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2线524km+20m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王某某驾驶辽G****0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102线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相撞后徐某某驾驶辽M****1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又与王某某驾驶的辽G****0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辽G****0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内王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受伤,杨某某受伤,邱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黎某某赶到现场冒名顶替杨某某。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杨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 2.证人徐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邱某乙、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冒名某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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