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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防城港海警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街道**社区**桥**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防城港海警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分别受“某某丙”、“某某丁”以3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的雇请,二人乘坐快艇从广西防城港市万尾金滩出发前往越南三墩海域拉运冻品。当日13时许,二人驾驶装载好冻品的木排船(未编刷船名船号)驶向中国海域,17时许途经北纬21度18分点5、东经108度20分点2海域附近被防城港海警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船上装载有一批冻品鸡翅尖,共计净重5.16吨,经鉴定,该批冻鸡翅尖属于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价值人民币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冻品鸡翅尖、木排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过磅单、

称量笔录等书证;

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5.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冻品鸡翅尖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永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73********,黄某某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文移送;

4.本案涉案财物清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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