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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2129198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号。2008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7年6月16日因盗窃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2129199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组**号。2015年1月27日因盗窃罪被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携带万能钥匙坯、加力杆、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寻找盗窃目标,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发现察右前旗土镇原菜市场东楼四楼北户家门成敞开状,随即二人决定进入该户人家实施盗窃,二人商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进屋行窃,黄某某在门外望风,杨某某进入屋内发现被害人正在睡觉,遂从沙发上放置的一个包内窃取人民币110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发现屋内有人行窃,便大声呼喊,杨某某、黄某某随即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察右前旗公安局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将正在逃跑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同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杨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质证提纲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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