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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号。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彭某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邀约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晶亭养生会所包间内唱歌时,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彭某某用啤酒瓶打了被告人杨某某头部。被告人黄某某回到包间得知上述情况后,质问被害人彭某某并上前打了其脸部一巴掌,被告人杨某某遂用啤酒瓶砸彭某某的头部,造成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被害人彭某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林某某、范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光盘7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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