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浪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与本案犯罪事实相同),于2018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8日,本院决定不起诉,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绪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与本案犯罪事实相同),于2018年6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7月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5日,本院决定不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仓库主管兼司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县**乡**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与本案犯罪事实相同),于2018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5日,本院决定不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浪涛、魏绪国、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浪涛、魏绪国不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被告人周某某不具有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
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5日, 被告人杨浪涛从四川省**农资有限公司购入农用硝酸铵(生产厂家: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型号30-4-0,以下简称“3040复合肥”)3059吨,并收取货款703.57万元。
2014年11月3日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魏绪国从被告人杨浪涛处购买3040复合肥1274吨,从四川省**农资有限公司购入3040复合肥550吨,合计购入1824吨。魏绪国按照每吨3300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3040复合肥售卖至兴源采石场等矿山企业用于爆破。
被告人周某某将3040复合肥从被告人魏绪国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公司租赁的仓库运输至魏绪国在奉新租赁的仓库,并将3040复合肥运输至矿山企业,收取运输费用。
2018年6月2日,侦查机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查获涉案复合肥3214袋(每袋重40公斤),同时查获被告人周某某涉案记录本一个。经鉴定,查获的涉案复合肥中硝酸铵含量大于70%,为危险化学品。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魏绪国、周某某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归案。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浪涛自行前往侦查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桂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荣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浪涛、魏绪国和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浪涛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货值人民币703.57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魏绪国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货值人民币601.92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资质,明知魏绪国经营的是危险化学品仍然帮助其运输,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浪涛、魏绪国、周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魏绪国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周某某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徐美玲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浪涛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号;被告人魏绪国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昌市新建县**乡**村**自然村**号附**号。
2.诉讼文书卷一册及主要证据卷六册。
3.宋某甲记录本十本,宋某乙记录本二本和周某某记录本一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