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高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附近**批零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网上购买了编号为318518、318524和编号为Q86004、Q86005两台赌博烟机。其借用朋友董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将编号为Q86004、Q86005的赌博烟机注册绑定在董某某名下,将这台赌博烟机放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刘某某开的**烧烤店内组织赌博活动,截止到2019年6月25日,该台赌博烟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195705元。2019年4月份,其将编号为318518、318524的赌博烟机注册绑定到自己名下,并放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虹桥二手车市场自己的办公室内组织赌博活动,截止2019年6月1日,该台赌博烟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6095元。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将编号为318518、318524的赌博烟机拉到杭锦后旗陕坝镇**公司楼下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批零部内,跟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每天开关烟机、给烟机补烟以及将烟机上的账单拍照发给自己,烟机中的烟从李某某的批零部内购买,并根据烟机的盈利情况给李某某一定的费用。2019年6月26日,杨某某和高某某将另一台编号为Q86004、Q86005赌博烟机拉到李某某的批零部内,将该台赌博机绑定到了高某某名下,杨某某和高某某约定由高某某负责对接李某某并给李某某结算补烟费用,2019年7月10日,杨某某和高某某商量好将编号为318518、318524的赌博烟机也绑定到了高某某名下,由高某某负责管理。截止到2019年7月20日,接到举报杭锦后旗东城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查获了两台打鱼赌博机,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利用两台赌博烟机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250680.13元,其中,高某某参与经营期间两台赌博烟机的赌资数额共计78191元。

2020年4月1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高某某、杨某某在李某某批零部内摆放的两台打鱼售烟机为具有计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退回违法所得12800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回7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责任,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璐

检察官助理:胡云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河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河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公司附近**批零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7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