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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马某某、陈某甲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7〕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唐县**银行行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家属院**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8********,汉族,大专文化,唐县**银行副行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唐县**银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该行宿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由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在唐县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崔某某、经理于某某、实际控制人张某某。2015年6月,该公司在张某某的授意下,由崔某某、于某某、会计赵某某、出纳陈某乙等人向中国**银行唐县支行(以下简称唐县**行)提供虚假的财物报表、粮食购销合同、粮油购进凭证核对表等相关资料,在实际没有收购相应数量粮食的情况下,于2015年度共骗取唐县农发行小麦贷款4.599亿元,玉米贷款1.5亿元,该贷款除少量用于实际收购粮食外,大部分专用贷款被张某某授意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贷款到期后,导致2.3198亿元的小麦贷款、1.5亿元的玉米贷款不能归还,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贷款,截至目前,尚有1.75902亿元的贷款不能追回。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唐县**行行长、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副行长、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客户经理,在该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监管等环节均未认真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粮食购销合同的真伪,没有认真核实粮食收购进度及数量,没有认真监管贷款资金的运行状况,没有及时发现贷款资金的流动异常,没有落实“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工作要求,严重违反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基本流程》等相关规定,工作中均未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且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陈某甲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职权,管理国家政策性贷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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