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顾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海门市**街道******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9年8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海门市**街道******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顾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如皋市如城街道,采用掰门把手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香烟16条,物资价值人民币988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18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美容店,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东河边****酒业,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店内香烟中华(软红)4条、中华(硬红)3条、中华(硬双中支)1条、南京(硬雨花石)1条、南京(硬九五)2条、冬虫夏草(硬和润)3条、黄金叶(硬天香细支)2条,价值人民币9880元。

3.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号童话童鞋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康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4.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大药房,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香烟黄金叶(硬天香细支)1条、南京(硬九五)1条、中华(软红)9包,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香烟;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