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藤县,身份证号码:2310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 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7月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刑事拘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身份证号码:2310841972********,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市**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楼4-1-2室、**号楼1-1-1室两处所经营的**馆内,容留崔某某、王某、王某某、迟某从事卖淫活动,杨某某负责养生馆的日常经营及联系嫖客,韩某某负责在附近放风报信。2019年9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1-1-1**馆出租房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金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王某、李某某、王某某当场抓获,并将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雅清
检察官助理:唐鸣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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