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50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街道**街**号**室。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街道**路**村**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至2017年9月份间,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先后受翁某某(已判决)雇佣,利用597、game1908、8118、天天电玩、游戏茶苑、game9018等游戏平台,通过QQ、微信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人员,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及游戏币倒卖服务,翁某某工作室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在翁某某工作室工作时间为2015年7、8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到翁某某工作室工作约一年某甲离职,又于2017年年初回到工作室工作至同年9月份;被告人毛某某工作时间为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工作时间为2017年3月底至同年9月份。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在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90号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本、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提供游戏币兑换及倒卖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晗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50*******)、雷某某(135******)、毛某某(132*******)、周某某(137******)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提讯证四份,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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