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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路**村**区工也门口,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牌小架电动车盗走。

2.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到宿州埇桥区皖北医院南门西侧,将被害人谷某某停放在此的—辆白绿相间**牌小架电动车盗走。

3.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到宿州埇桥区**路和园小区南门西侧,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牌小架电动车以及被害人年四早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翔鸽牌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17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庄一自建房内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14时许在宿松县**乡**村交通运输证马路对面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谷某某、陈某乙等4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视频光盘;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现均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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