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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桥**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安龙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邵某某、某某某、韦某某、毛某某、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7日、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娄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后双方通过电话邀约在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路口见面,随即杨某某邀约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邵某某来到**小区路口**主题酒店门口处,同时某某某邀约韦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罗某某也来到**小区路口**主题酒店门口处,双方见面后即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杨某某使用东洋刀砍伤娄某某背部、韦某某手臂等部位;陈某乙使用砖头打到余某某脚后跟处、用锥形桶打到某某某胸口部位、用脚踢打某某某臀部;丁某某用水果刀杀伤韦某某胸部等部位;邵某某使用拳脚对娄某某进行殴打;陈某甲持菜刀和锅铲打伤某某某腿部等部位,用脚踢打某某某的背部;娄某某使用砍刀砍伤杨某某手臂;韦某某、余某某、毛某某使用木棒打到陈某乙背部等部位,罗某某欲使用木棒殴打陈某乙,被陈某乙躲开。经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左肩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前臂、左臀部、左大腿和左小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杨某某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壳一个、木棒一根、刀一把、砖头一块、路障锥形桶一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邵某某、娄某某、韦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邵某某、娄某某、韦某某、毛某某、罗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邵某某、某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659****;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09689****。

2.案卷六册。

3.散件一份(鉴定文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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