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公寓**房。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三人出资在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开设麻将馆,购买四张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搏,麻将馆内统一打点炮50元,自摸100元的广安“倒倒胡”麻将,自摸每把抽取50元茶钱,每桌打一局抽取600元钱。每天除了开支,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平均分配余下的抽头钱。从2020年5月至案发,一共抽头盈利30000余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处分别扣押了10000元并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制定游戏规则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杨某某:1382704****,陈某某:1800826****,彭某某:1398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