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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社科乡普通村东街六巷5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社科乡普通村东街二巷3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巷**楼。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8时至19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大厦门前停车场内,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大众轿车车锁对开,盗窃车内财物。被害人毛某某陈述被盗现金人民币2600元,陈某某供述在该车辆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元。2020年1月1日18时至19时,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某某再次在该停车场内使用同样的开锁方法,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内的龙峰牌香烟两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监视视频及监控截图,电子数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均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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