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侦监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杨某忠,小名杨某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会,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忠、陈某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忠、陈某会夫妇在长顺县广顺林场内不同地点搭建多个临时帐篷,以“搭十三”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杨某忠负责召集邀约人到他的赌场赌博, 陈某会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和在赌场进口路边放哨,期间从中抽汤营利3万余元。2019年6月2日长顺县公安局侦查发现被告人杨某忠、陈某会正在广顺林场内开设赌场,召集多人正在实施赌博时,出警将参赌人员冯某祥、蒲某权、李某金、杨某、罗某政等人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305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呈请入库报告书及结算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生、唐某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忠、陈某会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赌场现场勘查、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证人冯某祥对参与赌博的詹某斤(詹某和)、磅秤、老蒲、以及放哨的陈朝地进行的辨认、证人杨某对开设赌场的杨某忠、参与赌博的杨某华、以及在赌场当庄的冯某祥进行的辨认、证人罗某政对开设赌场的杨某忠进行的辨认、证人李某金对开设赌场的杨某忠、参与赌博的杨某华进行的辨认、证人程某美对开设赌场的杨某忠进行的辨认、证人詹某和对开设赌场的杨某忠进行的辨认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忠、陈某会在树林中临时搭建帐篷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徐珊珊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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