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彝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4********,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7********,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杨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多次组织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二十余人,在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树兴组家中以扑克打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大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赌博人员十八人,收缴赌资505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有智
检察官助理:周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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