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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街**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从网上购买德州扑克专用桌子、筹码、扑克牌等赌具,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组织23人以德州扑克牌规则进行赌博70余次。杨某某与陈某某二人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担任荷官、兑换筹码、结算输赢等,并以5%的比例抽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杨某某与陈某某将非法所得均分,用于个人消费。现查明涉及赌资人民币20.1323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翠翠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联系电话:1873417****;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街**号,联系电话:1345314****。

2.本案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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