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工,住珙县**镇**站**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闲聊”APP中创建赌博群,通过“家乡棋牌”APP上组织群成员以珙县麻将和跑得快两种方式进行赌博,并每场收取3元或5元茶水费的方式从中渔利,共计非法获利61万余元。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默往”APP建立赌博群,以同样的管理模式组织人员参赌,并非法获利21万余元。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管理该赌博群并分红直至案发,共计非法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及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且被告人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主犯、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099****。被告人陈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光盘1张、散页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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