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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中山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4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晋江市**镇等地,建立“华星100...”、“宝马会100...200”等系列名称微信群,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作为“拉手”召集逾20人进群,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中,可查明“宝马会100...200”微信群累计赌资金额逾人民币124072元。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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