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住**镇**村**号**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镇**村**号。2013年5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房**号,住**镇路**弄**号**室。2010年8月1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10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15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厉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荣庆,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路**弄**号**室。2006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KTV与被告人杨荣庆搭识,后被告人杨某某至被告人陆某某等人包房敬酒时遭被告人陆某某拒绝,为发泄情绪,将酒杯砸坏,随后遭到被告人陆某某泼酒后即拿起分酒器砸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被砸后上前殴打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等人见状上前一同殴打被告人杨某某,双方发生互殴,致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杨荣庆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杨荣庆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于2020年7月17日2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KTV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厉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包某某、杨荣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包某某、厉某甲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祁某某、陈某甲、程某某、廖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敬酒时遭被告人陆某某拒绝,为发泄情绪,将酒杯砸坏,随后遭到被告人陆某某泼酒后即拿起分酒器砸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等人见状上前一同殴打被告人杨某某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杨荣庆案发后的伤势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包某某、杨荣庆的前科劣迹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陈某乙、厉某乙处调取刑事谅解书2份。
5.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厉某甲、包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6.上海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伤势构成三处轻微伤;被告人陆某某的伤势构成三处轻微伤;被告人杨荣庆的伤势构成二处轻微伤的事实。
7.“**”KTV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跟随被告人杨荣庆进入涉案包房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安妮卡”KTV视频监控光盘一张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的到案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被告人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聚众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厉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杨荣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厉某甲、杨荣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荣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厉某甲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包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厉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荣庆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振平
检察官助理:徐伟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包某某、杨荣庆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监号:(**/**(杨某某)、**/**(陆某某)、**/** (包某某)、**/** (杨荣庆)。被告人厉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12796****
2.刑事侦审案卷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五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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