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嘉善县**街道**公寓**幢**单元**室。2006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2月1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3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2018年1月17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8年4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15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幢**单元**室。200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 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4月2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杭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街**号。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6月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嘉善县**街道**路**号**厂内,将事先购买的约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关某某。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收取杨某某毒资人民币800元,至嘉兴市外环路一饭店附近,将冰毒0.6克左右贩卖给杨某某。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某某收取杨某某毒资人民币350元,至嘉善县**街道**附近,将冰毒0.1克左右贩卖给杨某某。
4、2019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陆某某收取杨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至嘉善县**街道**路口附近,将冰毒0.1克左右贩卖给杨某某。
5、2019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杭某某在其住处即嘉善县**镇**街**号二楼容留杨某某、关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6、2017年年底,被告人杭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住处即嘉善县**镇**街**号二楼容留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聚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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