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初至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乙(已判决)、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下桥小区2幢1001室开设赌场,以“十三轮”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金某甲系以工资日结的方式在赌场抽取头薪。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参与期间,赌场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8000元以上。2、2018年9月中旬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嘉铭怡园2幢2202室开设赌场,以“十三轮”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金某甲以工资日结的方式在赌场抽取头薪,参与期间赌场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4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到鳌江镇火车站警务室投案;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在昆阳镇104国道昆雅大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金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丁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及同案犯金某乙、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金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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