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高中文化,**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安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工程,借用阜阳市铄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沪蓉线铁路桥下封闭工程五标高铁予制护栏安装工程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共骗取他人人民币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2万元。
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3万元。
二、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工程,使用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沪蓉线铁路桥下封闭工程五标高铁予制护栏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阜阳市华轩中鑫御景5栋1201室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护栏安装合同、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杨某乙与杨某甲、张某某签订3公里沪蓉线铁路桥下封闭工程五标工程。2020年1月23日,双方解除合同的事实。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胡某某仅转给杨某甲150米沪蓉线铁路桥下封闭工程五标工程,杨某甲已施工完成,之后二人无工程合同的事实。
3.书证承诺书、营业执照、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从许某某处借用阜阳市铄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事实。
4.书证护栏安装合作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杨某甲微信收付款记录、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16日,杨某甲与吴某某签订沪蓉线高铁予制护栏安装工程协议,并收取该吴2万元保证金。
5.书证护栏安装合作协议、收条、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日,杨某甲与王某某签订沪蓉线高铁予制护栏安装工程协议,并收取3万元保证金。
6.书证护栏安装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6日,郑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签订高铁护栏安装合同,并向杨某甲交2万元保证金。后该工程未施工。
7.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抓获。
8.书证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前科情况。
9.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的供述材料,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杨某甲骗取数额巨大,郭某某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丁永忠
检察官助理:代冰珂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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