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超市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车店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号。2013年9月5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酒后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路无故将***洗车店的卷帘门及门内一辆别克GL6轿车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4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英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388493****)、郭某某(联系方式:1506436****、1835336****)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_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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