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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郝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9年9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9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郝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和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妻郝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东的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其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为6694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心相印”品牌的纸制品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未予商标授权及纸品鉴定证明、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李雷叶万里、李森森、刘松松、徐金录、刘海涛、衣秀芬、冉建峰、宋雪森、张玉花、张金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郝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琳

张翀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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