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52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70911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郑某某先后受到“伴你余生”(身份未查清,在逃)、“财运”(身份未查清,在逃)的雇佣,来到广东省茂名市,利用“伴你余生”“财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交给“123”团伙(该团伙有“123”、“555”、“JJJ”、“司机”等成员,身份均未查清,均在逃)进行诈骗使用,等到“123”团伙将诈骗他人的资金转入到相应的银行账户后,杨某某、郑某某便按照“伴你余生”“财运”的指示,使用其持有的这些银行卡在茂名当地把诈骗款取现出来,交给“123”团伙的成员,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期间,杨某某、郑某某还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银行卡交给“123”团伙用于诈骗。
经查,杨某某、郑某某和“伴你余生”“财运”等人伙同“123”团伙于2020年7月12日、13日实施了以下诈骗事实:
1、2020年7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玩“朝哥英雄榜”游戏时,有陌生玩家提出要购买其游戏账号,被害人李某某添加对方QQ进行协商并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后发现交易款也无法提取,网站的客服以账号被冻结需充值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向对方的银行账号两次转账,共计被诈骗了2200.1元。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的资金,经过三级账户被迅速转账后,转入到杨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然后被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取现。
2、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手游“熹妃Q传”中有陌生玩家提出要购买其游戏账号,被害人朱某某添加对方QQ进行协商并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进行交易操作,但交易后发现交易款无法提取,网站的客服逃逸以账号被冻结需充值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朱某某向对方的银行账号七次转账,共计被诈骗了69036元。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的资金,经过三级账户被迅速转账后,转入到杨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然后被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取现。
3、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冯某某挂在“交易猫”APP平台上出售的游戏账号有陌生人联系其称要购买其游戏账号,被害人冯某某添加对方QQ进行协商并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进行交易操作,但交易后交易款同样无法提现,网站的客同样服以账号被冻结需充值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冯某某向对方的银行账号三次转账,共计被诈骗了28000.2元。被害人冯某某被诈骗的资金,经过三级账户被迅速转账后,转入到杨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然后被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活页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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