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6日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管辖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通过账号“文90****”、“zyy75****”开设的淘宝店,在未经“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店铺商品上标注“美的”字样,并从詹某某、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海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处,购买无品牌商标的浴霸、凉霸、LED平板灯等电器,粘贴“美的”商标,并通过淘宝网店邮寄销售,销售金额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未授权声明、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詹某某、周某某、姚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施某某、陶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证明;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达1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附: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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